喪子之痛的經歷,確實傷痛! 但在此情況下,墮胎真的是唯一選擇嗎?

胎兒雖然患有腫瘤,但在沒有對母親的健康造成威脅之下,縱使只有1%的存活率,母親為何不可以把孩子誕下來呢?

若孩子誕下之後去世,乃孩子的自然死亡,父母雖然傷痛,卻因為不是由父母決定孩子的死亡 (墮胎手術),對於父母的心靈治癒起了一定的作用。

支持墮胎的人,往往高呼這是女性的選擇權,但胎兒已經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,為何胎兒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呢?

「生命的福音」通諭第60節:

人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應受到尊重,並應得到如同一個『位格』應有的待遇,因此人的生命,由存在的初刻即該受到尊重,如同有各種權利的位格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一個無辜人類都有的,不可侵犯的生存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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